周俊生:从曾成杰案看民间金融的高风险

2013年07月17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深论

  周俊生(财经评论员)

  7月12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有集资诈骗罪的原湖南某地产公司总裁曾成杰执行了死刑。将此案与政策面上近期对支持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强调结合在一起,可以让我们对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困境和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

  民间金融市场脱离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的轨道,导致问题丛生。而民间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够在民间产生吸引力,唯一的手段便是高息揽储,但由于这种借贷最终必须依靠实体经济产生效益,一旦实体经济经营上发生问题,就很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并最终酿成一系列事件。

  今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爆发了一场罕见的“钱荒”,在此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利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十条”,其中规定“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对民间金融市场管理的一大突破。但是,曾成杰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我国的法律还缺乏对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集资诈骗的准确区分,如果未来设立的民营银行因为经营不善而发生破产等危机的时候,民营银行的创立者是否会重蹈吴英、曾成杰的覆辙,还缺乏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这已经构成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发展,包括民营银行建立的一个绕不过去的障碍。其实,在“金融十条”发布之前,国家早已开展了对民间金融的推进,但收效并不明显。去年3月底国务院决定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设立综合改革试验区,但是一年多的实践下来,这项改革却越来越弱,按当时的改革方案设立的温州民间借贷中心也生意清淡。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有错综复杂的原因,但法律在此方面的滞后无疑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对于工农中建等国有大银行,民营银行即使能够建立起来,其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远远高于国有银行,按照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方向,今后国家不可能为银行业的坏账兜底,民营银行出现问题,很可能会使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因此而凝结社会问题,政府对此有多少承受力,也是一个充满疑问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仍然处在模糊状态,民间金融要想发展起来,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政策面上期盼民间金融能够发展,以弥补国有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不足,但光有一个宏观的政策还远远不够,更需要进行深入的改革来解决金融市场的不足。如果利率市场化和储蓄保险制度能及早建立起来,那么民间金融的发展,特别是民营银行的发展就解决了相当程度的后顾之忧。这里特别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的国有银行通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兵强马壮,它们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非不能也,实乃不为也。因此,政策面上还是应该要求国有银行尽量满足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要求,这也是其作为国有银行的分内之事,而不必将这种责任完全由力量本身就很薄弱的民间金融市场来承担。

(原标题:从曾成杰案看民间金融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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